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怎么算
导读: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通常诉讼到法院之后,都是要交诉讼费的,因为这是对占用司法资源的一点对价。但是行政赔偿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案件,所以,行政赔偿案件到底怎么算诉讼费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怎么算。
一、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怎么算
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二、行政赔偿费用的相关规定
1、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
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主要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2、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3、行政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4、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三、经过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规则又不尽相同。前者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个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是相同的。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议决定加重了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把两个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使用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在前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应当作为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不需作被告,但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但它只对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它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上,这种冲突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行政诉讼法为一般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特别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复议决定加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怎么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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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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