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车执法酿车祸 运管所被判行政赔偿13万
导读:
【判决结果】追赶违规载客车辆,造成乘客受伤而被判赔偿。日前,(湖南)隆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赔偿案一审宣判,确认该县某运管所这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6188元。
【案情回放】去年5月26日上午,隆回县西洋江镇碧山村村民宁水金等人,乘坐当地村民尹广军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赶集。车到镇农贸市场时,被该县某运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尹广军见状马上驾车超速行驶,逃避检查。执法人员驱车紧追,在追赶400米左右时三轮车发生侧翻,压在被甩出车外的宁水金身上,致其受伤。后运管所为宁水金支付了医疗费25000余元。
经司法鉴定,宁水金构成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交警部门认定,尹广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货运三轮车载客,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交通肇事罪,尹广军于去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去年11月,宁水金在向运管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遭拒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有二:追车执法致乘客受伤是否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运管所和肇事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法官说法】隆回县法院法官李朝辉说,本案被告对客运进行执法检查,没有超出法定权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正”,即要符合公共道德标准。
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本案发生在赶集现场,在载满乘客的车辆超速逃跑时,被告驱车紧追,对相对人及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违背了交通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及行为规范,系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尽管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尹广军违法驾车载客,但被告追车导致肇事车辆侧翻亦是一因。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一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具有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资格。
交警部门未给被告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因为其无权判定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而仅考虑到司机(车主)和乘客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尹广军和被告系混合侵权,应依法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据本案实际由运管所承担20%为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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