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导读: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必须有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必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还要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他们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法律构成要件”的简称,是指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构成要件是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广为人知的是刑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也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需要,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特殊的赔偿机制,其构成要件也较为独特。
我们认为,根据2010年4月修改过后的《国家赔偿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国家赔偿法》所明文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必须有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例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即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不属于该范围的则未被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明确“有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还需至少注意两点。其一: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不属于此列,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二,并非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必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一是产生心理或生理上的痛苦、不安或精神异常;二是受害人尊严、威信和社会评价降低;三是导致了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填补精神损害,则不必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予以填补。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法定的国家赔偿方式之一,在修改过后的《国家赔偿法》中也有明确体现。
(三)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至少包括四种: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的痛苦;受到重伤、严重伤残的受害人的痛苦;受害人自由受到限制,心理上受到严重刺激,出现抑郁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社会影响恶劣,也应当视为一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要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可以以其他形式予以赔偿的,则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赔偿。前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为其中之一。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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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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