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有何意义
导读:
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有何意义?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捍卫相对人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监督国家机关行为的必然要求。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是基于国家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所谓国家侵权行为,是指国家对其它主体的合法权利所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它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和国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瑕疵而致人损害的行为。而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则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它既可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又可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严格来讲,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更偏向于道德义务的精神损害“抚慰”,这从法条的用语也可看出。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强调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国家赔偿法》中的“抚慰”断不属于此列。
由此也确定了《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质:传统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建立于民事侵权行为之上,强调的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而由于国家赔偿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赔偿,因此更侧重于“抚慰”,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损害的安抚和填补。
同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惩戒”意味却并未被削弱。通过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精神抚慰本身就带有“惩戒”意味,其与责任追究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和违法防范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组合拳”,共同构成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之所以要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一)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精神侧重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在于国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体的赔偿。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然要求,更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如果它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捍卫相对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权利主体造成的精神损害虽然可能无形,但确实存在。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体给予精神损害补偿、切切实实履行国家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基本职能,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捍卫相对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监督国家机关行为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法治环境还不甚成熟、法律体系还不甚完备,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是采用“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形成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敦促其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基本利益。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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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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