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标准 > 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

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2 03:49:08 人浏览

导读:

当行政机关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使得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是可以提请行政赔偿的。那么要提请行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呐?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当行政机关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使得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是可以提请行政赔偿的。那么要提请行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呐?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

  (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这类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虽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5、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均是对一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它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它包括一种惩罚性在内,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

  (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制裁违法是为了制止违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有哪些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行政非法强制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呢?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并不属于行政强制的措施,行政强制的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冻结等。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