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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劳动力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06:05:01 人浏览

导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那么,造成劳动力损...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那么,造成劳动力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吧,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造成劳动力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金的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5个工作日内支付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赔偿和残疾赔偿两方面,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如需了解更多关于造成劳动力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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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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