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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 民事赔偿需跟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17:46:47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完整的制度设计,使内幕交易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调查,继而及时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由中有内幕交易这一项,但实践中这方面的官司却鲜有据证监会最新统计,自2008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证监会已对68起内幕交

  现在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完整的制度设计,使内幕交易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调查,继而及时受到司法机关制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由中有内幕交易这一项,但实践中这方面的官司却鲜有

  据证监会最新统计,自2008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证监会已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已经立案8起。

  “这是在证监会对稽查体制改革一年多来,在查处内幕交易向社会交出的答卷”,有专家分析说,“内幕交易手段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了。当下最要紧的,对投资者来说,需要防范被实施内幕交易人员利用,对监管层来说,仍然有很多艰苦的工作要做。作为打击内幕交易最有效的方式,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迫切需要完善。”

  内幕交易手段大揭秘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证监会查处了西藏发展原董事陈红兵、三普药业原董秘邓兵、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内幕交易案,三人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当时他们的作案手法还是比较直接的,即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内幕交易发生变种了。

  2007年,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发。浙江丽水市检察院向公众“还原”了这起内幕交易的内情:作为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的罗高峰,熟知公司将有可能承揽大项目、签订天价合同的内幕信息,将此信息提供给原同事陈玉兴,陈玉兴预感到杭萧钢构股票将大涨,便找到股民王向东,指使王分多次购入600多万股。监管部门将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展开调查时,罗又违规将此信息透露给陈,陈、王闻风将股票全部抛售,获利4000余万元。

  “在这里,内幕交易由罗、陈、王,组成一个信息传递链,完成了内幕交易。同年发生的董正青案,则是董正青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弟,从事内幕交易。”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顾肖荣研究员对记者分析说,“董正青并不承认自己从事内幕交易,但通过其弟'准确地'买卖相关股票,可以判断出其中发生了内幕交易。”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曾经某公司董事长在头一天下午公司开会时确定了一个重大事项,第二天早晨一开盘,该董事长的妻子就以大量资金买入这只股票。之后,上市公司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公告,股价涨上去后,他妻子将股票卖掉。“像这样,通过自己的亲人从事内幕交易的,比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要难查。”

  据这位人士分析,“现在的泄露对象越来越不易发现了。比如,当事人一旦将信息泄露给同学、朋友,由他们代为交易从中提取分成,行为会更加隐蔽,认定也会更加困难”。[page]

  某证券公司人士对记者说,“有时证券公司研究员在公司未发布年报、季报之时进行调研,回来之后就早早布好局,等到年报公开之后,股票早涨过了。这是不是内幕交易?不知情的散户实际上都给人家抬了轿子。”

  监管需建立发现机制

  据业内人士分析,监管部门进行非正式调查的依据,主要有举报人举报、媒体质疑、日常监管等方式。在所有的依据当中只有“日常监管”最为重要。

  “这就需要建立发现机制,监管部门应从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向记者分析说,“现在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完整的制度设计,使内幕交易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调查,继而及时受到司法机关制裁。监管部门要自己'主动发现',不能依靠媒体来提供线索。这就如同我们抓贪官,不能依赖小偷,治理公款旅游,不能靠网友在地铁捡账单一样。”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很多非法理财网站都宣称自己是依靠内幕信息,能保证股民收益翻一番。这样的宣传,为什么有很多人相信?原因就是,市场上靠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大有人在,而且很多人认为这些人'有本事'.这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深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向记者介绍,我国的实名制、集中交易、无纸化等,在技术设计上是很先进的,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通过自己的系统,可以比较容易发现有没有内幕交易,谁涉嫌内幕交易。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努力,使系统中暴露的问题及时传达至有关部门。

  民事赔偿诉讼需完善

  “民事赔偿诉讼,在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证券律师向记者说,“行政处罚,罚得太低;刑事处罚,来得太慢;但民事赔偿,却有可能使其赔得倾家荡产,最有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洁说,在美国有行政和解、集团诉讼、执法力度等多种因素,使得美国在惩治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中更有效力。

  “相比较而言,我国急需要在民事赔偿诉讼方面有所作为”。张远忠分析称,“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受理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损失的计算上,以及证据规则的安排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最高法院的民事案由中有内幕交易这一项,但实践中这方面的官司却鲜有,实际上有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

  他认为,要不要建立专门的证券法庭,是不是应该由省会城市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些法院如何能够不莫名其妙地“不受理、不裁决”,等等许多问题,都需要有关机构及时研究,尽快拿出一个方案,使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之道畅通。这样才会更有效地达到惩治内幕交易目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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