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程序法的适用问题
导读:
核心内容:国家赔偿法中,需要如何进行注意其赔偿程序法的一个适用问题呢?主要的关键是怎样应用呢?在国家的赔偿中,还具有哪些法规需要适应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上述五种。关于行政赔偿问题,《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的第一、二条途径即属此类情况。?关于国家赔偿的第三条途径、是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解决。
但《国家赔偿法》仅对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及赔偿义务机关审理的期限作了规定,对审理的方式,审理的内容、作出决定的方式等问题均未规定。笔者认为,对赔偿义务机关单独就国家赔偿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程序应当在体现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下,通过实践逐步制定专门的程序规则,建立调查取证和赔偿请求人质证、合议、机关首长签署、向赔偿请求人送达赔偿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权或诉权等制度。
关于国家赔偿的第四条途径,是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问题先申请非法院的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或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而申请赔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其复议程序可以在不与《国家赔偿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适用《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或因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而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一阶段,可以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合议庭评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赔偿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通过赔偿决定,该决定为生效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此决定仍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关于国家赔偿的第五条途径,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在解决赔偿纠纷时,可以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上一级人民法院仍可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最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为生效决定。[page]?
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贯彻意见》中没有规定的,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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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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