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导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法律我是外行,其中那些很艰深的法律基础是不太懂。看到专家们说起这次修改,褒扬其立法理念从“国家赔偿不是追究责任和机关赔偿,而是转变成国家责任”、“变责任追究到国家救济”等,也算是随着专家们的解读欢欣鼓舞了一下。
在欢欣鼓舞之余,这里也有我比较担心的事情。在新的草案当中,依法拘留但最终证明被拘留的人无罪或者免于起诉,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么规定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碰到群体性事件之时,为了迅速平息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有可能抓了很多人,但为了维护群体性事件之后的社会稳定,最终判的人没有几个,那些被超额抓起来的人如果提出国家赔偿的话,估计就会大大破财了。其次,要是依法拘留都要赔偿,公安机关就不能放手办案,这对于公安机关不是好事儿。
您看,开头我就说了自己是法律的外行,但在这个能够上网的时代里,查点资料还是不难的。拘留这件事大致可以从14天到37天不等,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想让我协助某些案件的调查,或者根本就是打算找我去看守所里进行一次减肥之旅,至少也有两周的时间可供他们安排,长点儿的话就一个多月了。要是案件出现新的转机或者减肥有所反弹,还能有新的理由接着让我去看守所度假。
这对于我或者其他民众会造成什么影响?估计工作很可能是丢了,没丢的话,也会有很大的损失,至少全勤奖算是拿不到了,当月收入基本为零。不论是赔偿还是救济、警方的责任还是国家责任,这总要有个说法吧?其实原本的赔偿也不过是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进行补偿,额度已经不高了。这次倒好,干脆就没有了任何补偿。不知道现在的看守所里是不是还有高价方便面出售,如果还有的话,生活成本还会大幅度上升呢。
群体性事件那个说法我就不评论了,反正早就说过,无论是快速抓人还是过后少判,看上去是维护了社会稳定,实际上是一种表面的、临时性稳定,把这个理由当做道理来说,基本上算是脑子坏掉。
而专家们担心警察同志不能放手办案倒是让人有无语凝噎的感觉。怎么说呢?警方大概是除了军队之外最强力的机构,在现代社会有个共识,就是要限制这些机构的权力,使之不能过分侵夺公民的权利。原因无他,这些机构太强势了,挟国家资源与合法暴力而君临,个人几乎是无法对抗的。而我们这里死于看守所的人士已经不少了,各种奇怪的死法让人怀疑看守所是魔幻电影的外景地。在这种状态下还要放手办案的话,我是怕他们会放手伤害更多的人。[page]
作为法学的专家学者,自然有我们常人所不及的地方。在我这样的外行看来,我们这里的某些专家学者最让人感动之处,就是这些原本应该捍卫民权的人,竟然首先考虑的是强势群体的利益与方便,而不是想方设法限制本来已经占据绝对有利地形的机构。
其实说起来强力机构为了自己方便而逃避责任、增加权限是不稀奇的,只要可以制衡即可大致得到一个可以让人接受的结果。而这种制衡除了民间以外,重要的就是专家学者们为民众权利坚守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这里倒好,看上去全部都倒戈了。这两者合流,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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