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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现行制度介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3 00:50:17 人浏览

导读:

(1)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从违法原则也可看出《国家赔偿法》严格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2)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直接排除了立法赔偿与军事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在行政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并且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列举了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几种情形后,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对赔偿范围作了排除规定,即以下情形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非法惩戒公务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就不能提起行政赔偿。此外,因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损害不属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所以也没有把此类赔偿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另外,《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也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还有,虽然学术界有看法认为精神损害虽属无形,然而又确实存在,而且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是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国家赔偿法》仍然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程序。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分为两部分:行政程序(非诉讼形式)和司法程序(诉讼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更明确规定如要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此可谓行政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有计算在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age]

  (5)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金钱为主要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优先适用。另外,《国家赔偿法》也注意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见,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在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时才适用。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财产权的,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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