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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11:52:09 人浏览

导读:

知法懂法方会守法,作为公民普通公民,对于国家的法律我们不可能每个都知道,但是熟知一些比较常用的法律条文,可以让我们在实践生活中有很大行为指导意义。国家赔偿法十七条十大家普遍研究的一条法律条文。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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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赔偿释义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免责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的规定。包括:(1)公民故意型;(2)法律道义型;(3)非职权型;(4)法定其他型。

  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修订前的刑法为第14条、第15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以下三类:(1)不满14周岁的人;(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3)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精神病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修订前的刑诉法为第11条),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在追诉过程中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规免予追究责任的。

  这里的法律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综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是有关于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的规定,在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时候就可以引用这一条。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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