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关540天赔7万,人为的“错抓错关”谁负责?
导读:
被错关了540天后,深圳的包工头梁玉安获得了自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检察院为此支付赔偿梁玉安被羁押540天的刑事赔偿金共计76858.2元。对这个结果,梁玉安不能接受。他认为一方面错关还导致了他的工程瘫痪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还应有人为错抓错关负责。(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错误羁押了540天,换来一纸不起诉文书和76858.2元赔偿,此外再无任何说法,这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公民来讲,都是无法接受的事实。因为,公民梁玉安被错误羁押不仅造成自由被限制,精神上遭受到痛苦,而且,“原本自己有大小几十个工程正在施工,但被抓后,工程队完全瘫痪,工程也被其他人接走,他还欠了一屁股外债,他的家庭也面临破产。”公民梁玉安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不过,梁玉安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为羁押他导致“工程瘫痪造成巨大损失”,在现行法律范围内恐怕难以得到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只对国家机关违法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失的,规定必须赔偿,但因为错误羁押公民间接导致公民财产受损的赔偿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此,梁玉安提出赔偿“工程瘫痪造成巨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这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但是,梁玉安面对错误羁押,工程受到巨大损失,身心饱受折磨,完全有权要求得到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更为重要的是,梁玉安提出的“还应有人为错抓错关负责”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其一,当初向警方报案,控告梁玉安涉嫌诈骗,导致梁玉安错误羁押了540天的吴荣伙,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有关部门必须查清吴荣伙是否捏造了事实诬告陷害梁玉安,意图使他受刑事追究,如果吴荣伙有诬告陷害,则必须对他绳之以法;其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此案中,是否有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将民事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办理,故意追诉无罪的人的行为,如果有,则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则也应当查清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重大过错,是否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其三,有关部门也必须查清办理此案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有无涉嫌徇私枉法罪或者办案中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错,是否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每一个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社会才可能有和谐、稳定,对于公民梁玉安被错误羁押,有关部门不能仅仅简单地对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赔偿,更应当考虑赔偿精神抚慰金甚至是间接损失。当然,更重要的是,要追究造成错误羁押的报案人和办案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于公民梁玉安人权被侵犯的交待,更是对每个公民人权能得到切实保障的交待,如果随意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可能随意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而朝不保夕。有关部门对于梁玉安的要求如何落实,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国的庄重承诺,不可等闲视之。[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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