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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从赋权到限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3:03:15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确立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二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行为法。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确立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二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行为法。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经过六十年发展,中国特色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和我国法治建设一样,行政法体系建设也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建国初期,行政法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国家制定颁布了一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直至“文革”无法无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航,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近三十年,行政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等。

  第二阶段,1989年到1996年,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行政权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后,立法机关即着手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通过,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行政诉讼法的最大亮点有两个:一是确立了“民告官”制度。二是确立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在立法上第一次将程序违法提到了与实体违法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这一阶段,除了行政诉讼法,还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审计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第三阶段,从1996年至今,以加强程序立法为重点。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立法显得更加迫切。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阶段。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行政听证制度、告知和申辩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等一大批制度得以确立。[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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