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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树 深深扎根于杏坛 中国教育事业法治建设三十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2:17:25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9月25日,北京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一场新闻发布会正在举行。这里曾是满清郑亲王的府邸,如今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在地。和近在咫尺的西单喧闹繁华相比,这里是宁静雅致的。但院落的宁静只是表面的,作为中国教育行政的最高机关,三十年来它牵动了无数

2008年9月25日,北京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一场新闻发布会正在举行。这里曾是满清郑亲王的府邸,如今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在地。

和近在咫尺的西单喧闹繁华相比,这里是宁静雅致的。但院落的宁静只是表面的,作为中国教育行政的最高机关,三十年来它牵动了无数国人的目光。

恢复高考改革开放之先声

1977年岁末,一部短篇小说《班主任》风靡全国,它的作者刘心武曾当过十五年的中学教师。这样的短篇小说成为一个时代坐标简直是个奇迹,但若考察那个时代的历史背景,就能找到合乎逻辑的答案。

一个刚从劫难中走出的民族渴望变革,而教育则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领域,教育改革也就成了共和国新的领导集体开启改革大幕前的序曲。就在《班主任》造就洛阳纸贵盛况的同时,被停掉十年的高考制度恢复了,27万青年人用知识改变了命运。

27万仅占570万考生的4.8%,在10亿中国人中更是少数的少数。但它点燃了所有年轻人甚至是中国人的希望,因为这是一场制度的变革,饱受运动之苦的国人深感制度的重要。恢复高考后十个月,举世瞩目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了,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作为改革之先声,教育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每一步都可圈可点。

1978年,中国政府在高考制度恢复后,派出首批留学生。与“文革”前留学生所留学的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此次奔赴的国家主要是美、加等西方发达国家。留学的前几批学生多数归国,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现任教育部部长周济就是1980年公派赴美留学中的一员。

1980年2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制度全面恢复,“学士、硕士、博士”等几年前还陌生的词汇一下子热遍神州,中国又找回了尊崇斯文的传统。

这是中国第一部教育法规,从此,迈开了教育立法的坚实步伐。

上下同力变革中的探索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在改革尚未步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和问题没有充分显示、中国的经济实力尚比较薄弱的时期出台,注定了条文简略和其过渡性。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page]

在这部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出现了,由于教育成本的增加,义务教育还适当收取学杂费,学生家长的负担加重。一些不能支付学杂费而让孩子辍学的家长,被校方告上法庭,法院依据义务教育法作出的判决面临难以执行的尴尬。同时,由于教育投入的不足,各地农村大规模的校舍建设,相当一部分资金由农民凑集,“希望工程”也成为上世纪最后十几年一个国人耳熟能详的名词。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教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使教师———中国已存在几千年的古老职业纳入了现代法治轨道。

在改革开放进入到第17个年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中国教育的基本法,它的出台,使中国教育立法的基本构架形成,从此,中国教育立法步入了有序稳健的状态。尔后,1996年初制定了职业教育法,1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2000年制定了通用语言文字法,2002年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多项教育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省市区人大也相继制定了一百余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有关教育规章二百余项;地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观念逐步形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的一系列规定,逐步使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合法,而且在程序上合法。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全国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了教育政策法规处(室),专门负责调研、起草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文件,受理教师申诉案件和教育行政复议案件,解决教育纠纷等事项。

教育法制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中国教育法制监督已基本形成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格局。近年来,各级人大有重点地开展了教育执法检查。在教育行政监督方面,国家建立了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监察制度和教育审计制度。

公平之基让孩子免费受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整体国力的提高,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这部法律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大幅修订颁布了新的义务教育法,条文由旧法的18条增加到63条,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意味着政府庄严向全社会承诺,义务教育主要是指政府的义务,公民的权利。[page]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至此,由西部农村地区率先试点,再推行到全国农村地区,终于实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义务教育成为真正的免费教育。此时,距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22年,距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两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教育法治建设,其总体趋势是不断地走向公开、公平、公正。回顾三十年教育发展给国人的启示是:社会的公平,必须建立在教育的公平的基础上,而教育的公平,依赖于良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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