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的办理
导读:
赠与公证的办理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定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办理赠与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
2.被赠与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受赠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要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监护权证明;
4.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5.赠与标的是共有财产的,要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赠与书、受赠书和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或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3.受赠财产的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等。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1.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内容明确、文字表述准确;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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