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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增资减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1:06: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外资企业的出资和增资减资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

  核心内容: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外资企业的出资和增资减资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调剂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到银行调节外汇时,需先向所在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调剂外汇申请表,外币付款凭证或者支票等必要的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个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各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则在3各月内到位不少于出资额的15%,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

  (2)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投资性公司应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15%,2年内出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大于3000万美元的,剩余部分出可以在5年内缴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若第一其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

  四、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增资额部分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投资性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清。

  五、已设立的外资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原则上应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但在首期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后,持有正当理由,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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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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