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有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
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在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处理得好坏直接涉及公司清算是否成功,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需要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2、清算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清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能否以对债务人享有的违约金债权抵销自己应付的合同价款?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少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以有争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
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并且只有得到确定的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
1998年11月16日,某实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卞甲、卞乙和崔某三人。1999年7月.1日,鲁某与卞甲、卞乙和崔某及某实业公司曾口头约定鲁某入
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北京律师,张志胜) 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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