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公司债权协议的风险
导读:
公司的债权是一个公司的一种一种财产权利,在我们与其他公司或者合作伙伴确认债权时,要注意,对方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再者要明确对方对签订的债权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履行债务主体,及是否具有接受履行的义务,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详细分析下签订公司债权协议的风险有哪些。
一、什么是债权
(一)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二)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二、区分物权与债权
一个人的财产,即可以表现为财物也可以表现为债权。财物和债权的区别就是拥有与应当拥有的区别。这种区别被罗马法学家称为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由此也产生了物权与债权的划分。
三、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一)合同
公司债权协议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来自合同协议,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发生根据。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之债是合同之债之外的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债,当对方因为侵权背负债务时,我们要求其履行侵权赔偿,我们作为债权人就可能与其产生公司债权协议。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致使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而所遭受的损失。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六种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和遗失物所有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实施救助行为,会在救助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四、债的给付形态
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五、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债的法律内涵
企业的债权,具体讲,就是请求特定对方为内容必须是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的给付行为。具体对某些企业来说债权反映在财务上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等。拥有权利并不等于能最终实现权利的内容。因企业之债大多因合同而产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签订公司债权协议的风险,希望股东朋友们及时了解学会防范公司债权协议的风险,保障还债权的及时请求,确认好债务方的履行能力,避免公司遭受债务损失。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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