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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注册资本制度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20:51: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一轮的企业工商登记改革制度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次企业工商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新《公司法》的修改,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它们是设立公司的两种关于出资的方式。一、新《...

  核心内容:新一轮的企业工商登记改革制度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次企业工商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新《公司法》的修改,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它们是设立公司的两种关于出资的方式。

  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问题的修改: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是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

  三是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四是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这样的情况下,使得公司在筹备设立的时候,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办理公司登记、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并且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分期到位,并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到3万元,但是大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然对特定行业设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的还规定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资本。在当今日益发达并特别重视交易迅捷的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机稍纵即逝,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将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27类行业分别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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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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