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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的两种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9 00:50:29 人浏览

导读: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

  关于注册资本的两种制度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

  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法定注册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法定注册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授权注册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之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此,许多原来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也有其内在缺陷,它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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