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不实的法律责任
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均须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并募足其余股份。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开办者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以取得公司登记的现象并不鲜见。
公司的股东不按约定投入注册资金不仅对外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对内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出资的开办者向第三人转让自己股权后的责任如何认定,就属于对内的法律责任。
公司是以股东的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其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权的这种资本性决定了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通常情况下,股东经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此成为股东而享有股权。股权既可原始创设,又可以受让取得。以出资行为为发生根据取得的股权是原始取得。股权以受让行为等为根据取得的,是继受取得。如果原始股权的股东未出资,其转让股权之效力如何确定?这需要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如果原始取得人在未告知受让人真实情况下转让自己股权的,属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受让人,因该民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应归于无效。按照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退还购买股权的资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始股东仍应承担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如果受让人知道原始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而购买该股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除有特殊约定外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应由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承担。因为投资者以出资财产所有权换取股权后,投资者即股东同时取得以股票或出资证明书等作为表现形式的股份或出资。但是,股份或出资均非表明股东在公司资产中所占有份额的单位,只是股权的计算单位。因此,股份或出资并非包含股权,而是依附于股权。在继受股东知道股权有瑕疵的情况下同意受让该股权的,就应连同该瑕疵一并受让,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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