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与旧规定的区别
导读:
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与旧规定有什么区别?证监会24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该条规定重新规定了企业资产募集资金的规定,具体区别表现在旧规定中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5%;而新修订的规定募集资金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新旧企业资产重组的内容
1、原《适用意见》规定——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5%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修订后的规定——募集资金的适用用途更为广泛
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修订后的《适用意见》明确,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此外,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适用意见》发布后,以重组项目是否经证监会受理为限,已经披露重组预案尚未经证监会受理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锁价;已经证监会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重新锁价。
二、证监会将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
证监会同时决定近期部署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打击,今天已经部署了第一批集中打击的案件。
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1、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并购对象的财务造假、舞弊行为;
2、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
3、与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及新三板市场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
4、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5、集中资金、持仓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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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重组的知识拓展:
企业并购与重组的法律风险
1、决策风险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主要有: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在进行并购前,必须对并购对象开展详细的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的失误。在我国,信息的取得十分复杂,信息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更难保证其真实度。因此,并购企业可能处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也就很难掌握到真实的情况。常见的一些问题有:主体无资格、搞不清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交易程序违法等等。
3、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由于并购而涉及的各项财务活动存在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并购预期与现实严重偏离导致的财务困境和财务危机,是各种并购风险在价值量上的综合反映。企业在并购中可以使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也可以通过负债来完成并购,但这三种方式都会影响到企业资金机构的变化。如果利用负债完成并购,那就直接改变了资本结构,让企业本身优秀的资本结构逐渐恶化,影响公司信用评级,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4、文化冲突整合的风险企业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存在着一定的排他性。文化协同是决定购并双方能否融为一个共同目标、相同价值观和利益共同感的组织之根本。忽视企业文化差异是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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