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导读:
保监会就中介三规章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布三个修订稿的同时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在组织形式中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容。根据该修订稿,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申请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收资本。而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设立时间不低于2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规定,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保险经纪机构在其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保险经纪分公司,必须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间不低于1年的条件。与修订前的版本相比,修订稿取消了保险经纪机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的限制。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强调,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修订稿中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该修订稿中还明确,“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从而在制度层面确立了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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