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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9:08:41 人浏览

导读: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产品结构、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增强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控制能力和渗透能力,壮大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搞活国有经济并负责完成当地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任务。在设立条件上要比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宽泛一些,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的限额要低一些,但比一般性公司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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