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有哪些
导读: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家公司,如果想要正常的发展下去,也是需要有相关的公司章程来约束的,而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也是有章程的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
(五)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此外,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章中,应当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并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一条,以代替“股东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而不能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的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职工董事以外的其它成员,均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由其指定。
依《公司法》,章程还应载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亦即“职工董事”,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是个创新,与产权完全无关,设置职工董事的作用是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要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且监事会成员的最低人数要求(5人)明显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而且监事会主席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上述这些内容也应当在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应涵盖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并考虑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情况(比如分红问题等)作出相应安排。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监管机构可在章程中贯彻其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与其他国企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经营意图。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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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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