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特点是什么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组织机构是一个公司的骨骼,行使着公司的职能,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特点是什么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就是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2、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有股东会聘任和解聘,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国家是公司的唯一股东,由国家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并行使股权。但国有独资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不同,尽管两者同属“国有”,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管理体制、责任能力等也有较大差别。
代表国家向国有独资公司出资的人只有一个,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这种公司形式与西方国家的 “一人公司”有相似之处,股东都只有1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还是有很多差别的。在我国目前,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外,尚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投资设立公司。但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且由于投资主体的有限,这种公司的规模一般不大。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较大。
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公司法》对这种公司形式专门作了特别规定,其组织制度、股权的行使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根本点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致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除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必须是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从我国目前的国家资产管理体制来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包括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符合《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国家授权的部门是经国家批准,代表国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股权的特定政府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未作规定
3、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雇
国有单独投资,依法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国有独资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的内容为你整合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特点是什么,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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