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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设立“一人公司”属违法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4 00:41:14 人浏览

导读:

导读:重复设立一人公司属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

  导读: 重复设立“一人公司”属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越来越受到广大自然人的青睐。但也有少数自然人存在重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现象。这种行为是国家明文禁止的。

  芝罘区“一人公司”达1300户

  “一人公司”具有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融资方便、能够做到“大权独揽”的优点。据芝罘工商分局企业监管科统计,截至目前,全区范围内共有“一人公司”1300户,约占企业总数的15%。这个数字已经比2006年“一人公司”刚刚成立之初全市总和还要多出近200户。

  设“一人公司”可减少纠纷

  说起“一人公司”,很多人有误解,以为公司上上下下只有一个人。芝罘工商分局企业监管科宋科长解释说,“一人公司”实际是指只有一名股东出资或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找不到足够的股东怎么办?很多人找到一种变通的办法,即找人担任挂名股东,实际并不出资,当然也不能从公司分红。然而,这种做法实际隐患不小,涉及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因为虽然有的人只是挂名股东,但是名义上他确确实实就是股东,股东从公司分红是理所应当的,如果不让他分红,他显然不愿意。这种纠纷不好解决,有时还要闹到法庭上。无论对实际股东还是挂名股东,影响都很不好。

  重复设立“一人公司”属违法行为

  成立“一人公司”后,股东也就同时成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不具备传统的公司监督机制。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多个一人公司,可能会导致该自然人利用这项制度操控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逃避税收、侵占公司财产、回避合同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非法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在芝罘区范围内共有6位自然人存在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现象,且他们所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多位于烟台以外的地市。“根据总局提供的信息,我们仔细核对了这些公司的股东信息、企业类型,实地走访调查”,宋科长表示,对于违规操作的6家贸易行业“一人公司”,工商部门已责令其股东变更股权或依法清算注销。[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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