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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协议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18:11:19 人浏览

导读:

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权确立的影响隐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人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而隐藏自己姓名或名称的投资行为或由于程序原因被动的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隐藏。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

  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权确立的影响

  隐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人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而隐藏自己姓名或名称的投资行为或由于程序原因被动的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隐藏。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权确立到底有何影响,下边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协议效力对股权确立的影响

  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是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约定,该协议效力虽只针对双方当事人,但其在隐名投资现象中对股权的确立却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有限公司股权取得包括原始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隐名投资者的股权取得方式主要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即是出资取得。由于隐名投资者是隐藏自己的姓名进行投资活动,在一些出资证明文件中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中没有其姓名,因此,隐名投资者的出资行为,投资意思表示等都无法得到证明。唯一能够证明其投资意思表示及行为的就是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的有效与否也决定其投资的有效与否,是其获取股东身份的关键一步。

  由于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的是关于委托投资事项的相关协议,因此其协议内容不应违反我国关于投资的强制性法律,第一,投资主体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个人和单位不得出资设立公司:国家公务员、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出资主体向其他行业出资设立公司,外商不得成为限制或禁止外资投资领域的公司股东。第二,投资目的合法,不得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规避不利的投资税收政策为目的而隐名。通常政府为了扶持特殊人群总会提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残疾人士、下岗工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等享有减免税费的优惠等等。个别投资者看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而与相关被扶持人士达成隐名投资的协议完成投资、实现更大收益。在外商投资领域,规避资本输出国(或地区)不利的税收政策同样是有些外商采取隐名投资的主要动机。因此,如若协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属无效,隐名投资者的出资只能以借款来认定,而不能认定为对公司的投资。由于协议只针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因此不能以协议无效而要求撤回出资,其解决办法只能是名义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将出资款额返还给隐名投资人,名义股东则成为真正的股东。

  二、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内容对股权确立的影响

  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内容,决定着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也决定着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款是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从而影响隐名投资者股权的确立。根据协议内容的不同,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可能是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姓名借用关系等。如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借贷合同则不存在隐名投资问题,股权主体资格无可厚非应属登记文件中显名人,如为委托代理关系或姓名借用关系,则隐名投资者是实际的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在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的情况下便具有股东身份。

  但在实践中,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不明,用词含糊不清,为双方之间关系界定带来很大的困惑,笔者认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从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来推断合同的真实意思,如协议签订后,隐名投资人有领取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的管理公司的行为等可推断为出资的意思表示,如没有这些行为,则应以借贷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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