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兼并收购 > 外资并购 > 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1:14:3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有哪些不足?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可以表现为多法并存且缺乏协调性、外资并购预警机制未完全建立、缺乏防御外资恶意并购的规范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外...

  核心内容: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有哪些不足?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可以表现为多法并存且缺乏协调性、外资并购预警机制未完全建立、缺乏防御外资恶意并购的规范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一、多法并存且缺乏协调性

  ?我国现存外资并购立法的最大的不足就在于多法并存且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现有外资并购立法,有的散见于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中,表现出高度的概括性、原则性;有的以并购客体所有制性质及企业组织结构不同进行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单一性。

  外资企业法、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工商注册制度、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在并购问题的价值取向、定义标准和控制程度上不够协调。

  ?二、外资并购预警机制未完全建立

  ?外资并购的预警机制是指通过考察外资并购对本国的投资规模、结构、产权形式对其本国经济增长、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

  外资并购预警机制着眼于对并购风险的监控,从制度层面上讲,构建一套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预警制度,将会筑起一道国家经济安全的防火墙。从实践角度上讲,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有机的外资并购预警机制,因此原本有效的法律不能实现立法的原意。?

  三、缺乏防御外资恶意并购的规范

  ?外资对于中国内地企业的并购完成后,往往有两种做法:

  一是终止企业运营,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获取国内市场份额的目的;[page]

  二是把并购获得的企业转变为其下属的加工企业,作为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既没有知识产权也没有核心技术。

  我国的企业成了外资公司的加工厂,我们的工人面临下岗的危险。一些地方政府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基于对并购成功率的片面追求,也往往会对此做出让步。一方面使被并购企业的中方职工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负担,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股权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从股权收购的定义来看,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对于支付对价的方式……详细

  ■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有什么区别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