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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和继续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2 05:06:43 人浏览

导读:

尽管近年来民间投资规模逐年增长,但是由于体制因素和政策的不完善,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和天然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今后,在必要的领域和特定的环境下,继续发挥政府投资对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的促进作用的同时,要不失时机地转变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实现经济增长由政
  尽管近年来民间投资规模逐年增长,但是由于体制因素和政策的不完善,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和天然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今后,在必要的领域和特定的环境下,继续发挥政府投资对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的促进作用的同时,要不失时机地转变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实现经济增长由政府投资推动型向民间投资拉动型转变。
  1.实现政府投资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
  投资决策与管理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中一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健全、高效率的服务。政府为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或者特殊需要,只在特定领域进行投资,例如在公共设施、基础建设或其他民间无力投资或不愿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美国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经济管理职能弱化,社会管理职能健全。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如环境法、银行法、公司法等,对企业进行税收调节,提供机场、港口、水、电、道路、安全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英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功能主要是税收、国防和对外事务。在当前及今后的政府职能转变中,我国应依据WTO的有关规则,切实做到政府管理职能的科学化、规范化,真正起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2.改善投资管理,简化民间投资审批程序
  国外政府对投资的管理有两个特点:一是审批手续少,程序简单;二是对不同的项目审批的内容、重点不同。通常,对私人投资项目,政府部门主要审查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他方面一般不予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不仅要审查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还要对资金来源、构成、总额和经济效益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对投资项目的审查,不仅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涉及的主管部门多,周期长,而且不管什么项目,审查的内容都一样。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应当依据项目的资金来源情况有不同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特别是审查资金来源、运用、对环境的影响和经济效益的情况,防止资金滥用、管理混乱。对私人投资则简化程序,强调环境,提高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3.放弃保护垄断,统一市场准入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但是一些投资领域还存在政府垄断经营和保护经营的现象,在金融、保险、教育、基础设施等领域,民间投资有些还没进入,有些进入很少。现在,我国政府已经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必须垄断的行业作了限定,此外的所有行业都应向民间投资开放,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当前为应对入世即将允许外资进入的银行、保险、电讯等行业,应当首先向国内的投资者开放。在基础设施、科教文卫、能源交通、水电煤气、港口和航空等领域,也要进一步实行投资开放政策,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特许经营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商业化,投资决策民主化,经营管理科学化。
  4.发展中介组织,改善社会服务
  发达的中介组织,有利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民营经济起步晚,发展迅速,但规模不大,比较缺乏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和人才。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要组织社会力量,为他们创造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高效率的服务。例如,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较少向他们提供信贷的情况下,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一方面支持建立为非国有经济服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又如,为促进民间投资,取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歧视性条文;精简政府机构,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发展培训机构、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咨询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各种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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