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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审计净利润差异的实证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7:44:04 人浏览

导读:

引言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近期曾多次在研讨会上明确表示:国内的A、B股市场,随着外资在A股市场业务的不断扩大,将会在二年至三年内自然走向合并。同时,近来B股市场也逐步走出谷底并呈现强劲走势。然而,一个重要的环节却很少有人提及,即作为股票价值导向基础的财务

  引 言
  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近期曾多次在研讨会上明确表示:国内的A、B股市场,随着外资在A股市场业务的不断扩大,将会在二年至三年内自然走向合并。同时,近来B股市场也逐步走出谷底并呈现强劲走势。

  然而,一个重要的环节却很少有人提及,即作为股票价值导向基础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统一问题。面对境内外两种投资者,会计信息首先必须满足可比性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按国内现行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财务报告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一差异为投资分析、证券监管和信息沟通带来了困难。因此,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要求:如果按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为避免重编会计报表或减少调整工作,降低可能由此增加的成本,客观上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B股上市公司1999年境内外已审计财务报告净利润的披露差异的分析,来探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和进程,并给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样本与研究方法
  本文以1999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已发行A、B股并挂牌上市交易的80家公司作为样本范围。收集了样本公司1999年度报告正文中所披露的净利润差异数据,并采取了以下计算公式:
  同时,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境内外总体差异的分布情况,我们以各个样本境外审计利润减去境内审计利润差的均值作为分析变量,结合箱线图加以描述。
 

  境内外审计净利润的总体差异
  1、境内外审计净利润差异率分布特征
  从表一可看出,全部B股公司净利润差异率的分布呈不均匀分布或非正态分布,出现比较明显的左偏特征。就集中程度看,主要集中在+10%和-10%的区间,沪市公司较深市公司有更严重的左偏现象,深市公司比较接近正态分布。沪市公司中有16家公司差异率达-50%以上,占沪市公司的39.02%。而深市公司只有5家公司差异率超过了-50%,占深市公司的12.82%。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的B股公司按照国内会计标准实现的净利润是按国际会计标准确认的净利润的两倍。这已经表明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境内外审计净利润总体上存在着实质性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境内外审计净利润差额的绝对数作进一步分析。[page]
  2、境内外审计净利润差异均值的分布特征
  样本的总体分布及子样本分布用箱线图一来展示,表二给出了主要的描述性统计值。
表二显示:1999年度80个样本的境内外利润差异均值为-2088.48万元。按从小到大排序后,中位数(排在中央位置的)为-526.35万元。上四分位数(排在75%位置的,即比它大的观察值占总数的25%)为36万元,下四分位数(排在25%位置的,即比它大的观察值占总数的75%)为- 2310.41万元。也就是有50%的观察值在-2310.41万元到36万元之间,而只有25%的观察值大于36万元。沪市样本中,有25%大于- 102.4万元,有50%的观察值介于-3730.4万元到-102.4万元之间,均值为-2850.8万元。深市样本中,有25%大于234.6万元,有50%的观察值介于-1638.83万元到234.6万元之间, 均值为-1287.07万元。均值严重左偏(小于中位数),反映了存在极小的观察值群。
 

  根据上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从样本的总体情况来看,境内外报告的税后净利仍存在重大负差异,即按国内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审计后税后净利与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审计后税后净利相比,普遍偏高。因此,有10家上市公司经调整后,由赢利转为亏损。这从箱线图上看尤为直观,图一显示,箱线图的长方形部分基本分布在座标轴零点的左方。这说明有接近75%比例样本的境内外报告的税后净利差异为负值。
  (2)从沪市与深市的横向比较来看,沪市的境内外审计净利润之差异均值(-2850.8万元)远远小于深市之差异均值(-1287.8万元),沪市境外审计净利润大于或等于境内审计净利润的公司(17.07%),也远远少于深市(43.59%)。反映在箱线图上,沪市的箱形部分较深市更加左偏。
 

  具体影响因素的分析
  境内外审计报告的税后净利润之所以出现差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会计标准的差异,又有会计师职业判断上的差异;既有地域上的差异,又存在不同行业的区别。
  单从会计政策本身来看,我国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越来越接近。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自1998年1 月1日起实施,原1992年颁布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新制度强调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针对旧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谨慎性原则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距,引入了许多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政策;并特别规定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必须强制执行。 1999年,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计提“四项减值准备”的补充规定以及投资准则、收入准则等一系列的具体准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是根据以上对 1999年B股公司境内外审计净利润差异的分析,却发现会计国际化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page]
  笔者按涉及到各调整项目的公司数目汇总,结果显示,影响范围最大的前三项调整项目依次为:坏帐准备(48家),占样本总数的60%;存货跌价准备(34家),占样本总数的42.5%;长期资产摊销(28家),占样本总数的35%。按各调整项目影响金额汇总,差异均值绝对值最大的前三项调整项目依次为:坏帐准备(-611.7万元),收入确认(- 335.4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331.95万元)。
  可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然是最重要的境内利润调减项目,这说明有关的新会计政策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国际化效应还未充分发挥。原因可能在新会计政策提供的会计选择权过大,比如,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可以是余额百分比法,也可以是帐龄法,提取坏帐的比例由公司自主决定等,这些会计选择权既为公司真实地反映坏帐费用创造了条件,但也为公司少提坏帐费用,做大盈余提供了可能。例如,苏常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坏帐准备的会计政策如下:帐龄一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2%计提;帐龄1-2年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帐龄2-3年的,按其余额的 15%计提;帐龄3-4年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帐龄4-5年的,按其余额的60%计提;帐龄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然而,按照国际惯例,帐龄超过3年的按100%计提,超过两年的按50%计提,超过一年的按25%计提坏帐准备。这样对比看来,国际惯例显然更为稳健。苏常柴仅在这一项调整项目上就产生了-9266.1万元的净利润差异。又比如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从理论上讲,应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须的预计费用后的价值。这其中的几个“预计数”,如无法做到合理,那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目的将大打折扣,相反还可能留给企业“操纵”空间。例如轮胎橡胶在该调整项目上产生了-4405.4万元差异,使人颇感困惑。
  收入的确认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我国的收入准则以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标准,虽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因具体规定没有细化,仍给上市公司会计师确认收入留下了巨大的合法弹性空间。例如陆家嘴对动迁收入的确认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在该调整项目上产生了- 4712.9万元差异。


  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统计结论:
  1、 境内外报告的税后净利润总体差异较大,且主要表现为负差异,即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审计后税后净利润普遍低于按国内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page]
  2、 在各类影响因素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最重要的境内利润调减项目,收入确认也是重要的境内利润调减项目。
  3、 沪深两市存在系统性差异。沪市境内外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差异均值远大于深市境内外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差异均值。
  (二)针对B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审计净利润差异巨大的现状,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1、虽然我国目前的会计政策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比较接近,但我国的会计准则是从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会计人员长期习惯于依赖现成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缺乏独立判断能力,给予太多的选择权,会计人员目前还很难适应。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特定制度安排下形成的种种盈余管理操纵行为的影响(例如“配股线达标”和“避免摘牌”),在制定和执行新制度时,有必要对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作进一步的细化要求。例如按帐龄法计提坏帐准备的,可以对不同帐龄的应收帐款规定相应的提取比例范围。
  2、B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审计净利润的差异不仅仅取决于会计信息本身的质量,还取决于披露的质量。我们在收集样本数据的过程中,发现了在披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的公司仅仅披露了总差异的数据,没有列示具体的调整项目,如沙隆达。有的公司将一些调整项目合并披露差异金额,但没有披露对应各个项目的数据,如江铃汽车和广东高速公路。有的公司披露模糊,出现了如“一般性准备”,“可预见性损失准备”,“准备金提取”等种种提法,也不知道该准备的提取到底属于四项准备中的哪一项,给投资者分析报表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盈余双重信息披露的监管,统一项目的披露口径,增强项目之间的可比性,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分析。
  3、A、B股上市公司面临境内外两种投资者,形成了比较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由于国家对外资持股比例及数量有严格限制,因此B股股东的股权,实质上仅仅是一种名义上的影响力,B股投资者只能从投资行为本身获益而不能参与治理,从而降低了境外投资者对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的需求。鉴于此,笔者主张以后新上市的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限定为单纯发行B股的公司。
最近管理层反复强调中国的B股市场要全面国际化,比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先走一步”。笔者深信,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在市场的推动下,必将加速前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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