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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销登记制度的几点反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5:48:54 人浏览

导读:

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基于一定的事由终止其法律行为、退出市场的法定步骤。注销登记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一、现存注销登记制度的缺陷1.企业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
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基于一定的事由终止其法律行为、退出市场的法定步骤。注销登记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

  一、现存注销登记制度的缺陷

  1.企业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

  不少企业认为终止经营活动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没有必要申请注销登记。另外,注销登记手续较为复杂、成本较高,有的企业不愿意办理注销登记。某些企业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也往往不办理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客观和主观方面的问题。

  从客观方面看,目前工商行政执法缺乏先进的手段,对某些企业违法的信息、企业中个人的行为限制信息无法及时了解,直接影响到对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从而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个别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住所和虚假资格证明文件,致使工商执法机关在企业停止经营后,无法找到企业和出资人,无法进行注销登记。

  从主观方面看,某些工商执法人员对吊销和注销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已经吊销营业执照就不必办理注销登记了。但在法律上,吊销和注销并非并列关系。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营业执照吊销后,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才算真正退出市场。

  3.有关注销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缺陷。

  如前所述,清算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的一个重要的必经程序。但是目前法律对清算组的组成经常出现“有关机关”、“有关专业人员”(见《公司法》第192条)这样不够明确的字样,降低了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

  此外,现有法规对注销登记的规定相互间不协调,对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者的处罚力度也不够。

  二、完善注销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除了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之外,建议立法机关针对清算程序在注销登记、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企业清算条例》,对清算活动的适用范围、清算组织的形式、清算的期限、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是完善执法。作为注销登记制度的执行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命重大,要不断完善执法手段。

  应充分发挥登记注册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通过强化市场巡查、坚持实地年检和新办企业回访等,及时掌握企业状况,督促濒临解散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page]

  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要注重调查取证,从重处罚;

  继续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以避免因准入登记时就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的先天不足,为后续的注销登记工作创造条件;

  实行注销登记“零收费”制度,增强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积极性;

  将完善经济户口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的信息,解决信息不畅、沟通不够的问题。

  三是制度创新。第一,实行注销备案制度。即:清算责任人应到原登记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发给其“注销责任备忘录”,并限期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实行强制注销制度。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对领取执照后未开业或自行终止经营、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强制注销,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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