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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10:58:39 人浏览

导读:

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57条和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附,《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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