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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10:39:17 人浏览

导读:

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自解放后撤销证券交易所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片空白。而从90年代初证券业重返我国经济领域到现在,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我国已有上市公司1000多家,各类证券经营机构300多家,证券营业网点几千处。然而,从另一

  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自解放后撤销证券交易所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片空白。而从90年代初证券业重返我国经济领域到现在,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我国已有上市公司1000多家,各类证券经营机构300多家,证券营业网点几千处。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而且发展过快会带来机构过度增长、业务规模与资本金不相称、专业人材短缺,内部管理和监控机制不健全等隐患,容易导致经营不善,加剧不良竞争和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在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条件是否成熟,匆匆成立证券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中心等,不经批准非法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组织混乱,违规经营,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运用国家权力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统一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活动的枢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证券交易所的数量应当由国家予以控制,不能盲目发展。否则既容易出现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又可能导致各行其是,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证券市场,使各种违规行为有机可乘。因此,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和解散证券交易所,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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