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导读: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文件准备: a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附件1); b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c 指定委托书 d代理人代理证复印件/(拟设立)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a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b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 商务部门审批 (1) 流程
(一) 企业投资者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现为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 注册地外经贸部门(现为商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三) 申请企业将初审文件及申报文件报市商务委审批
(四) 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换发批准证书。
(2) 所需文件
1) 区、县主管部门的请示(以企业注册地点划分)
2) 设立合资企业申请
3) 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章程
4)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人员名单
5) 合资企业中方主管部门对设立该合资企业签署的意见
6)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注册证明)
3. 入资
4. 验资
5. 办理公司住所证明
6. 工商申请设立登记
所需文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公司章程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不需要,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13、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其它有关文件 注: 第 8、9 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7. 刻章
8.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国税,地税登记
10. 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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