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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7:57:18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老百姓都过上了好日子,这个时候就有许多民营企业创办了起来,而这些民营企业一样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老百姓都过上了好日子,这个时候就有许多民营企业创办了起来,而这些民营企业一样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用公司财产来进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 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企业的债务承担在公司法上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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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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