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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帮你了解公司法常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0:04:14 人浏览

导读:

公司作为一名法人,具有人的特性,在处理公司事务纠纷时,将其看做人对待,可以参考民法来综合运用,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了解公司法的那些常识吧!1、公司的概念答: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公司作为一名法人,具有人的特性,在处理公司事务纠纷时,将其看做人对待,可以参考民法来综合运用,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了解公司法的那些常识吧!

  1、公司的概念

  答: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的特征

  答:(1)法人性,公司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可以以自己的民义从事民事活动,即对外签合同,一旦合同发生问题,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可以不必承担。

  (2)营利性,区别于慈善机构等具有公益性的组织机构。

  (3)社团性。

  3、公司的权利能力

  答: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权利能力,自注销登记之日起丧失。

  注意,公司清算时权利能力并未消失。

  4、公司的行为能力

  答:(1)对内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来形成和表示。

  (2)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产生的后果由公司承受。

  5、公司的分类

  答:(1)以股东的责任范围为划分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划分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分为总分公司、母子公司。

  6、公司的设立方式

  答: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想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7、股东的出资方式

  答:(1)货币出资,没有金额限制,即可以出资1元;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可用违法所得的货币出资,即贪污受贿所得。

  (2)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是实物出资,例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是股权出资。

  (3)禁止出资的形式: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的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

  8、抽逃出资的情形

  答:(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践中的表现形式:(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9、公司超越章程限制从事的活动有效吗?

  答:越权行为有效。即公司超越章程的限制而从事的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该行为有效。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其经营范围不应当是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而应当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因为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应当赋予企业广泛地从事投资和交易的自由。如果将经营范围作为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将会不适当地限制企业法人的自由,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将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如果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对企业权利能力的限制,从而导致许多民事行为无效,将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超越经营范围,不仅涉及企业本身,而且涉及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问题。如果企业从事越权行为时相对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企业的行为是越权的,则因超越经营范围而宣告交易行为无效将直接使第三人蒙受损失。而这种损失又无法向企业要求补偿。这对相对人是极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10、什么是“一股二卖”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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