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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6:50:22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倡仪下,全体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诚信、守法、公平。

  第四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五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第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人才。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并将其已对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报送的各项报表按季抄报一份给省担保协会,便于省担保协会开展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积极支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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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指导、检查、监督和通报担保行业的资料情况,维护担保机构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公约已经过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签字后正式生效,并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2005年3月15日

  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

  佛山市助民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海利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达联担保有限公司

  梅州市中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盈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圣得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江门市永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友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企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晟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银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

  深圳市聚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安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国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中联银担保有限公司

  永安工程建设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信达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肇庆市联合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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