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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7:22:4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就会觉得股份有限公司要比有限责任的规模更加大,确实在股东人数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人数是要比责任有限公司的的股东法定人数多很多,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公司的股份是有限,只有限的人才能购买。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特征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就会觉得股份有限公司要比有限责任的规模更加大,确实在股东人数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人数是要比责任有限公司的的股东法定人数多很多,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公司的股份是有限,只有限的人才能购买。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特征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

  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股权转让主要有哪些表现?

  1、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上述情况使公司设立缺乏基本的物资条件,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2、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特有的也是必经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可见,创立大会没有按法定期限召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机关无法建立,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发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等情形。

  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若发起人未能在公司设立时缴足注册资本,即属于违反出资义务,应在其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额之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公司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定数量的股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创立大会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才有效;并行使与股东大会相类似的职权,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此外,《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于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均规定了成立条件,如实体条件、程序条件、财产条件和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是公司成立最主要的条件之一,不具备此种条件的公司不应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也会因此而被否定公司人格或揭穿面纱。违反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特征及其相关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是具有法定性的,而且相关的一设立程序也是具有法律规范的要式性的,要想设立公司就必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办事。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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