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风险防控
导读:
一人公司怎么进行人格否定的风险防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实践中总结得知,一人公司防控人格否定风险应重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容易混同的特性下,股东在经营有限公司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
2、股东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股东做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主要包括公司投资经营决定、人事任免、董事监事报告的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注册资本变动、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清算、公司形式变更、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所列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如果想控制好自己的经营风险,就应该规范经营,只要账册清晰,资产不混乱,管理人员不混乱,一般不会轻易被否认公司人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某些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和自己的财产混同、场所混同、业务混同,或者挪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谋利,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时,股东却利用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而堂而皇之的为自己免责,这往往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基于此《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力的责任,即公司人格的否定,公司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则是对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已经规定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另行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行的是“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原则,由股东自负举证责任。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对比《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三条关于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不难看出《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更为直接和简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于股东,在股东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重大决策均由股东一人做出决定,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更容易发生混淆,而公司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为此公司的独立性更难以确保。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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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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