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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19:06: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股东或公司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判断为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呢?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渡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股东或公司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判断为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呢?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渡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

  滥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不足。判断公司资产是否充足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还要结合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判断公司资产是否能够负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债务。

  2、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此种情形下,股东已经实质违反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3、过度控制

  过度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成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4、公司的形骸化

  公司人格的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为:

  (1)业务混同

  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使相对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2)组织机构、人员混同

  公司管理机制不完善,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所谓“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独立的意思表示。[page]

  (3)财产混同

  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以致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显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4)相互间的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间没有严格区分的人格混同。

  在一人有限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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