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兼并收购 > 企业并购 > 企业并购的经济学分析

企业并购的经济学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02:17:25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并购的经济学分析每个学科都有一个固定的研究对象,经济学也不例外。在经济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1776年出版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全部经济学中最有名的观察结果:家庭和企业在

  企业并购的经济学分析

  每个学科都有一个固定的研究对象,经济学也不例外。在经济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1776年出版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全部经济学中最有名的观察结果: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起了合意的市场结果。结果,“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引这些个别决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实现了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结果。而通过企业并购这种方式,特别是当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促成企业并购时,极易导致垄断,这就违背了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将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将通过经济学的视角来阐述企业的并购行为,以便于克服企业并购行为中的负面影响。

  在经济学上,竞争市场(competitive market),有时成为完全竞争市场,有两个特点:1、市场上有许多卖者和买者;2、各个卖者提供的物品大体上是相同的。由于这些条件,市场上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行动对市场价格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每一个买者和卖者都把市场价格作为既定的。在竞争市场上卖者和买者必须接受市场决定的价格,因而被称为价格接受者。除了上述竞争的两个条件之外,有时也把第三个条件作为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即: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也称作不存在市场壁垒)。在竞争市场上的企业与经济中大多数其他企业一样,努力使利润最大化。而通过并购行为所形成的垄断企业与此恰恰相反,竞争企业是价格接受者,而垄断企业是价格制定者。如果并购行为造成了一个企业是其产品唯一的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又有三个主要来源:1、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2、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3、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下面我们简单地讨论这里的每一种情况:

  第一, 垄断资源。垄断产生的最简单方法是一个企业拥有一种关键的资源。

  一般说来,垄断者在垄断市场上比竞争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有大得多的市场势力。但是由于现实经济比较复杂,而且潜能巨大,资源由许多人拥有,因此,虽然关键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是垄断的潜在原因,但是实际上垄断很少产生于这种原因。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许多物品可以在国际上交易,它们的自然市场范围往往很广泛。因此,拥有没有相近替代品资源的企业的例子很少。

  第二,政府创造的垄断。在许多情况下,垄断的产生是因为政府给予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排他性的出售某种物品或劳务的权利。有时垄断产生于想成为垄断者的人的政治影响。

  第三,自然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这个行业是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当企业并购行为发生时,一般会形成规模经济。而当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生产任何数量产品。这就是说,在任何一种既定的产量时,企业数量越多,每个企业的产量越少,平均总成本越高。因此降低企业的平均总成本便成为了企业并购的动力之一。当一个企业是自然垄断时,它很少关心有损于其垄断力量的新进入者。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关键资源的所有权或政府保护,要维持垄断地位是不容易的。在某些情况下,市场规模也是决定一个行

  业是不是自然垄断的一个因素。考虑一座过河的桥,当人口很少时,桥可能是自然垄断。一座桥可以以最低成本满足整个过河的需求。但随着人口增长桥变得拥挤时,满足通过同一条河的整个需求可能需要两座或更多桥。因此,随着市场扩大,自然垄断会变为竞争市场。因此,要规制企业并购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其采取强行法的手段禁止企业并购行为,不如通过各种措施来消除企业进入市场的壁垒,从而扩大市场规模。最终,企业并购行为所形成的自然垄断的问题会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得到合理的解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的理解由于企业并购行为所带来的垄断在经济学上的准确含义。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企业并购行为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与竞争企业相反,企业并购所形成的垄断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种高价格使垄断是不合意的。但是,垄断企业则从这种高价格中赚到了利润,。因此,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看,高价格使垄断极为合意。依据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在竞争市场上供求均衡不仅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而且是一个合意的结果。特别是,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引起了使总剩余尽可能大的资源配置。由于垄断引起的资源配置不同于竞争市场,所以,其结果必然以某种方式不能使总经济福利最大化。我们还可以根据垄断者的价格来看垄断的无效率。由于市场需求曲线描述了价格和物品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所以,无效率的低产量就相当于无效率的高价格。当垄断者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时,一些潜在消费者对物品的评价高于其边际成本,但低于垄断者的价格。这些消费者最后不购买物品。由于这些消费者对物品的评价大于生产这些物品的成本,这个结果是无效率的。因此,垄断定价使一些双方有益的交易无法进行。

  在本文的开头我已经提到,企业的并购是现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尽管它会产生诸多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逆潮流而行事,唯有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规避企业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才是最好的选择。任何一个理性的法律人或是经济人都不会采用所谓的“休克疗法”,完全取缔企业并购,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我们已经说明了,与竞争市场相比,垄断者没有有效地配置资源。垄断生产的产量小于社会合意的产量,收取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一般说来,我们会采取以下一些手段来规制垄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以美国为例,假如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想合并,那么,这项交易在付诸实施之前肯定会受到联邦政府的严格审查。司法部的律师和经济学家会有力地确认,这两家大软饮料公司之间的合并会使美国软饮料市场的竞争性大大减弱,从而引起整个国家经济福利的减少。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法部将对合并提出诉讼,而且,如果法院判决同意,这两家公司就不能合并。政府对私人行业行使的这种权利来自反托拉斯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说过的,反托拉斯法是“最全面的经济自由宪章,其目的在于维护作为贸易规则的自由和不受干预的竞争。”反托拉斯法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法,这些法律允许政府阻止合并,例如我们假设的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之间的合并。他们也允许政府分解公司。例如,美国政府1984年把大型通讯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分为八个较小的公司,最后,反托拉斯法禁止公司以使市场竞争减弱的方法协调它们的活动。反托拉斯法有代价也有利益。有时公司合并没有减弱竞争,而是通过更有效率的联合使生产降低了成本。这些合并的利益有时称为“合并效应”。如果反托拉斯法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政府就必须能确定哪些合并是合意的,而哪些不是。

  第二,管制垄断者的行为。政府解决垄断问题的另一个方法是管制垄断者的行为。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例如自来水和电力公司中,这种解决方式是常见的。不允许这些公司收取他们想收取的任何价格。相反,政府机构管制他们的价格。

  第三,把一些私人垄断变为公共企业(公有制)。这就是说,政府不是管制由私人企业经营的自然垄断,而是自己经营自然垄断本身。这种解决方法在欧洲国家是常见的,在这些国家的政府拥有并经营公用事业,如电话、供水和电力公司。在美国,政府经营邮政服务。普通一类邮件投递常常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经济学家通常喜欢把公有制的自然垄断私有化。关键问题是企业的所有权如何影响生产成本。只要私人所有者能以高利润的形式得到部分利益,他们就有成本最小化的激励。如果企业管理者在压低成本上不成功,企业所有者就会解雇他们。与此相比,如果经营垄断的政府官僚做不好工作,损失者是顾客和纳税人,他们只有求助于政治制度。官僚有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并企图阻止降低成本的改革。简而言之,作为一种保证企业良好经营的方法,投票机制不如利润动机可靠。

  第四,上述三项旨在减少垄断问题的政策都有缺点。因此,在经济学界,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政府通常不要设法解决垄断定价的无效率。曾经由于产业组织的研究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在他的《财富经济学百科全书》中这样写到: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定理认为,竞争性企业经济将从既定资源存量中产生最大可能的收入。没有一个现实经济完全满足这个定理的条件,而且,所有现实经济都与理想经济有差距——这种差距称为“市场失灵”。但是,按我的观点,美国经济“市场失灵”的程度远远小于植根于现实政治制度中经济政策不完善性所引起的“政治失灵”。正如这段引文所清楚地表明,决定经济中政府的适当作用需要与有关政治学与经济学的判断。

  行文至此,也到了该给这篇“冗长”的论文结尾的时候了。公司资本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既然如此,公司之前的收购与兼并就必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另外,资本的证券化也使得公司收购活动可以越过目标公司经营层而直接同公司股东进行交易,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与完善也为活跃公司收购活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希望本文通过以上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界定其本质特征,结合中外立法例阐述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简要评析,具体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反收购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能够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完善进一些绵薄之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