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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2:39:01 人浏览

导读:

在2008年股市牛市的时候大批人利用手头的余钱投到股市之中,有人赚的盆钵满盈,那么也有人投资失败。股市变幻莫测,那么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挺好奇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在2008年股市牛市的时候大批人利用手头的余钱投到股市之中,有人赚的盆钵满盈,那么也有人投资失败。股市变幻莫测,那么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挺好奇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

  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增持,说明大股东看好公司后市,会引起骨牌效应,带动散户跟风盘进场,刺激股价上涨,那当然是利好不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减持,说明大股东并不看好公司后市,会引发恐慌性抛盘,那当然是利空不是利好。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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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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