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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 将步入规范化轨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2 14:35:54 人浏览

导读:

股权投资企业将步入规范化轨道日前,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修订草案一大亮点,私募基金被首度纳入监管。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

  股权投资企业 将步入规范化轨道

  日前,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修订草案一大亮点,私募基金被首度纳入监管。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整肃PE的资本募集与投资。

  证监会和发改委同时向股权投资企业伸监管之手,使两部委之间由来已久的PE监管权之争硝烟弥漫。不过,对股权投资企业而言,无论最后由哪一部委监管,告别“野蛮生长”时代已无悬念。

  两部委争夺监管权?在PE监管权问题上,发改委和证监会的争执由来已久。

  原本,发改委只负责官办PE的行政审批,即以渤海产业基金为首的诸多产业投资基金,其出资人或管理人以国有机构为主。但随着市场PE潮风起云涌,越来越多的市场化PE主动到发改委备案,以期在社保选秀中脱颖而出。在此背景下,2009年6月,发改委向国务院上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国办在征求意见时,证监会认为,PE的监管权应由证监会行使,而产业投资基金显然属于PE的范畴。随后,发改委多次与证监会沟通,在久拖未决的尴尬局面下,发改委酝酿单独出台《试点办法》,认为对备案管理的规定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也未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可由发改委单独发布。

  此后,发改委在征求了发改委内部以及六个试点地区的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北京股权投资协会等意见后,最终出台了《通知》。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仅要求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备案义务,给5亿元以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留下悬念。

  而证监会去年初开始修订《基金法》以来,就将是否要纳入PE作为重大议题之一。最终在下发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只加入了“非公开募集”几个字,并没有特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语焉不详也使市场产生多番猜测。

  对于两份文件同时出台,知情人士分析,由于在《基金法》

  修订期间,考虑到与《基金法》

  冲突或是导向对市场形成影响,不鼓励各部门单独出台规章。

  行业整肃势在必行不过,两部委同时出手也传达出一个信号:中国股权投资企业将告别“野蛮生长”的时代,迈入规范化运作。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猛,各种以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但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page]

  首先,资本募集不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以确保只有具备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才能参与。但目前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参与。

  其次,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

  再者,投资运作不规范。股权投资主要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但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一定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发改委均跃跃欲试,向股权投资企业伸监管之手。以发改委出台的《通知》为例,其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六方面要求,涉及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以及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与原先的备案制度相比,监管意味十足。

  目前,尽管两份文件均已出台,但市场普遍认为证监会与发改委的博弈尚未结束。“后续银监会或许也会有所行动,加入这场监管权争夺的混战。”一位PE界人士指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监管之手一旦伸出再无收回的可能,股权投资企业将迎来规范化的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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