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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哪几种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13:51: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以下内容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以下内容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我国的划分标准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page]

  二、外国的划分标准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对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而设立但又与公众有密切练习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职能的法人,如桥梁、铁路、室内交通、电话电报等公司,与的学者主张应定为准公法人或者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外国法人。因此,外国投资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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