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导读:
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已经否认了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那么独立的责任就无从谈起,公司之责任概由股东来承担,每一分钱的财产责任都是由股东来支付的,所谓的公司独立责任,丝毫不能免除甚至减轻股东的个体负担。毛纺厂不是羊毛的真正来源,羊毛终归要出在羊身上!公司用以承担责任的全部财产,都是在章程中有明确归属的股东资产,而这种归属并不以公司的分红派息或股东的实际占有为必要的前提。
公司法人理论认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且同时又认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⑻。稍加分析即可看出其中的矛盾:同一的债务清偿责任,却同时由两个不同主体共同“重复”承担。假设公司法人果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且财务独立,那么就应该与其出资人在出资完毕之后划清界限,独自承担公司债务责任。这样的债务责任只关乎公司的痛痒,而不关乎股东的痛痒。假如股东的出资即意味着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转至公司名下,那么股东还有什么资格去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呢?股东的出资既然已经不再属于股东,那么公司拿着股东的出资去清偿自己的债务,又何谈股东也同时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有限责任呢?那么为什么还要有后一句话呢?因为,的的确确、真真正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主体是股东而非公司,的的确确、真真正正心疼且肉疼的也只是股东而非“麻木不仁”的公司。债务是同一的,而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是谁呢?是公司吗?是公司和股东共同分担吗?还是全部由股东承担?股东对具有独立人格且具有独立财产的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身就是违背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但却又是大实话!
法人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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