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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04:02:31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法人的财产在理论上不存异议,就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这项财产包括以下特征:L由企业法人独立享有;2.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3.独立于企业法人发起人财产;4.独立于企业法
关于法人的财产在理论上不存异议,就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这项财产包括以下特征:L由企业法人独立享有;2.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3.独立于企业法人发起人财产;4.独立于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5.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在这些特征当中最关键的是第5点。  

  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他人又如何不得侵犯?这里要对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法人财产权前面已经涉及到多种学说,对于这些学说我认为各有其合理性,对建立我国现代企业财产制度起到推动作用,但存在问题。这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经营权说是从两权分离中出现的概念,其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已经远远超出经营权的范围,不能以狭义的经营权来代替现在的法人财产权。2.代理权说忽视了法人财产权的财产权利属性,它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从权利性质讲,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非财产权的代理权,因为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它不是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且经营后果也是由法人自己承担。3所有权说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强调了企业法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支配权,甚至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必须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拥有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权和所有权两个概念的处延是不一致的,财产权的外延显然大于所有权,所以不能将法人财产权等同于法人财产所有权。4.折衷权说没有说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5.综合权说只说明了法人财产权的权利种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取得独立人格理应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与股权同时产生,并且相互制约。与以往民事权利内容相比,它带有综合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应当享有的人身权。法人享有广泛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抽象的,是一种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法人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概括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如下特征:1.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或公司法人。是被赋予法人资格企业或法人为了生产和经营以及独立承担责任的需要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法人以外的自然人、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出资者股东,都不能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主体。2.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企业的全体财产。它不仅包括股东投人的资本,还包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后所取得的增值财产。3.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股权同时产生,并相互制约。它们都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法人财产权是从投资者股东对投资的所有权转化而来,股东由于放弃所有权而取得股权,由于这两种新型权利天然上的联系,以及企业经营的目的,使得这两种权利必须相互制约。4.企业法人财产权内容带有综合性,包括对财产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应当享有的人身权。所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狭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它具有吏广泛的权利内容。5.企业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法人独立享有,具有排他性。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  

  关于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值得一提。在强调法人财产权的同时,有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即法人财产权就是要法人享有其掌管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对所有权。甚至有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关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强调,对我国企业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比起经营权说及其他学说,它可以进一步明确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使企业能够独立支配其财产。但是,如前所述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种,企业法人除了享有财产所有权外,还享有更广泛的权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范围要大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能因为所有权为核心权就代替财产权,那样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将受到限制,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概念将难以界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独立财产制度将难以实现。  

  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那么如何认识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如何认识对法人财产的“一物二权”或者法人财产相对所有权现象宁②按照股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相互分立的法律原理,投资者将其所有财产投人企业后,其财产所有权就丧失,剩下的只是一种股权利益,而法人由于独立人格的存在,其对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不应当出现“一物二权”的现象。③之所以在以往的理论上对法人财产权界定不清,甚至出现法人财产所有权与投资者所有权重叠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没有区别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和社会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生产力的存在形式和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具有宏观意义;而所有权是所有者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利,是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作为个体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个体和微观意义,两个概念有性质上的区别。但是,改革之初的传统观念认为,所有制与所有权的性质是一一对应的,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就是所有权,为了不丧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属性,对国家或集体投资办的企业,必须明确国家或集体要享有投资者所有权。由此而造成的弊端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实际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理论的发展,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已呈现多种权利模式,它虽然以所有权为中介产生,但是还包括股权模式和债权模式等。④所以,不一定强调了所有权就能保证所有制性质不变;二是法律规定上的模糊。特别是1994年的《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拿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条规定在模糊地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法律概念的同时,又似乎表明股东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并且更明确地指出国家是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享有者。那么,剩下的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什么?由此在法学领域展开了十几年来的持续不断的争论。为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又能够说明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就形成了对法人财产权的多种学说。结果是不但没有形成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反而形成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所有权的重叠。此条的规定当然有其时代背景,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工作中此条一定要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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