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如何宣告破产?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紧密型联营),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财产、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缺的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因其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申请人当然可以申请其破产,以该联营企业所有的货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2.合伙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联营各方组成的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联营各方对联营企业共同经营,并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型联营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合伙型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则参加联营的各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因而,合伙型联营企业不能通过破产还债,不具有破产能力。联营企业的债权人不能从联营企业的共有财产获得清偿的债权,可要求联营各方清偿。参加联营的企业应按照各方出资或分配的约定份额,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松散型联营),参加联营的各方,既没有共同出资,也没有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这类联营关系中,联营各方并不发生财产的转移,相互之间仅保持一种松散的协作关系,也没有一个新的联营实体产生。因此,不存在合同型联营体的破产问题。当然,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各方还是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的,若联营另一方被申请破产,其债务由该联营方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不涉及联营其他方的财产责任。除解除联营合同外,对联营他方无多大影响。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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