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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20:29:48 人浏览

导读:

公司上市是一般公司内部一般会经历一次资产重组,因为有很多的股东会借此机会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当然我们的公司法不是一个摆设,立法者在公司法的立法是已经把公司股东对于股权的转让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及其相关问题。

  公司上市是一般公司内部一般会经历一次资产重组,因为有很多的股东会借此机会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当然我们的公司法不是一个摆设,立法者在公司法的立法是已经把公司股东对于股权的转让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及其相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股权转让主体不适格,附生效条件未达到,特殊主体在禁止转让股权期限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有限责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要求

  公司性质如果为中外合资、国资、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等,转让主体为公司发起人、高管、控股股东等情况的,需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要求。如需要报经行政审批,需进行评估,在特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等。

  4、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目前公司法对除特殊主体外并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所以现实中存在股东在公司享有股权份额但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仍然是有效的。

  5、转让股权部分权利的法律后果

  仅转让股权部分权利如分红权,并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类似债权让与,受让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6、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在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显名股东仅代隐名股东持有其相应股权,隐名股东系公司的实际股东;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并无合同约定,也缺乏证据证明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情况下,显名股东系公司的实际股东,并实际持有相应的股权,隐名股东仅得向显名股东主张相应权利。

  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应鉴于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将显名股东也作为合同相对方,并约定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合同履行程序;如果受让方愿意显名股东继续代持股权,应与显名股东重新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7、质押股权的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因为股权标的已质押他人,无法办理工商变更达到股权变动的目的,所以合同无法履行将导致股权转让不生效,需等待股权质押登记解除。

  8、需关注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税收承担等问题。

  三、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股权转让律师的观点是,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及其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是有一定程序要式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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