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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研究改革国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08:54:24 人浏览

导读:

我国今年将研究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同时将合理确定企业高管与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这是记者昨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了解到的。有关专家表示,人保部此次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彰显了社会公平原则,让渡部分管理层的利益给职工,具有保民生

我国今年将研究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同时将合理确定企业高管与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这是记者昨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了解到的。

有关专家表示,人保部此次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彰显了社会公平原则,让渡部分管理层的利益给职工,具有保民生的积极意义。

合理确定高管与职工收入比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9日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研究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

人保部酝酿国企高管薪酬总规范 财政部摸底金融业

在金融危机影响蔓延,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企业纷纷采取裁员减薪的方式渡过难关,在一些员工被裁,工资收入降低到“零”的情况下,国企高管的高薪酬问题更加凸显。

“国有垄断企业高管工资过高,实际上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严重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对记者表示,给予相对较高的收入可以激励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但必须有一个“度”。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前三季度,我国城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报酬为20576元。而国资委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直属于国资委的149户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薪酬已达到53.1万元。

常凯说,如果在市场化竞争中“多劳多得”,有能力者获得更大利益分配无可厚非。一些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也有很高的薪酬,但是这些经营者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得到更多的利润分配也有其合理性,而垄断行业中高管的巨额薪酬大部分由于垄断优势而得,实际上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

有关专家认为,金融危机情况下,减少高管薪酬,让渡部分利益给职工,一方面可以增加职工收入,甚至还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具有保障民生,维持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

国企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基本解决

尹蔚民19日还说,经过今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预计可达到1200元。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基本解决。

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个突出历史遗留问题。

尹蔚民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层层落实清欠责任,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大清欠攻坚力度,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下,完成了剩余工资历史拖欠348.59亿元的清欠任务。

另外,据尹蔚民介绍,中央财政安排98.5亿元专项资金,地方财政积极配套,各级社保机构逐人落实,基本解决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此外,他还表示,力争今年底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同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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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款。200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原平电务段就未支付的819560元工程款进行签认。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有关文件规定,2001年2月1日原平电务段部分人员、业务分离出来,组建了铁通公司原平通信段,后于2001年11月8日改为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分公司。铁通原平通信段作为工程接管单位,与原告太铁电务工程处对该项大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工作时间是在原平通信段成立之后,但验收时间签的是2000年12月16日。按照铁道部文件规定,被告原平电务段以200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通信资产由铁通公司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其中包括本案电缆工程项目),经太原铁路分局上转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作为铁通公司股东之一,以净资产入股交付铁通公司。另查明,太原铁路分局财务分处对原告承揽的京原线(繁峙-灵丘段)电缆大修工程款项在1999年内全部拨付于被告原平电务段。2001年被告原平电务段随通信资产移交过程中,将拖欠原告819560元工程款,逐级上报铁道部进行了评估后划转至被告铁通忻州分公司,该笔债务现在铁通忻州分公司财务帐上列应付款。还查明,铁道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0日联合下发了铁政法[2004]6号文件,该文件中对铁通公司组建时随资产一并划转的23.88亿元债务作了转由铁道部承担的规定。2004年6月15日铁道部财务司又以财监管[2004]49号复函,对铁政法[2004]6号文件中关于23.88亿元的债务作出仅指铁道部本级的解释。

[分歧]

如果没有企业改制导致企业分立,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方,由原平电务段承担该笔因通信工程维修而产生的债务是顺理成章、合理合法的。但由于企业改制,通信工程设备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以设备的总资产减去该笔负债的形式投入到新分立出来的企业(企业法人)。谁为该笔负债的承担主体就引起了分立后的原平电务段和铁通忻州分公司争议和推诿。本案出现了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平电务段是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平电务段是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铁通忻州分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铁通忻州分公司是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未能依法取得全部工程款,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请求按合同和欠款签认单约定继续付清未支付的工程款819560元。但本案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依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将原平电务段中的通信电缆业务分立出来,组建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分公司。当时,资产是由原平电务段和原平通信段(现铁通忻州分公司)的共同上级北京铁路局主持划分的,原平电务段根据北京铁路局的资产划分,将拖欠原告819560元工程款随通信资产移交给了铁通忻州分公司。被告铁通忻州分公司应对原告负有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铁道部财务司财监管[2004]49号复函说明铁政法[2004]6号文件中关于铁道部债务的承担仅指本级,故铁通忻州分公司主张该债务由铁道部承担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铁通忻州分公司应向太铁工程处支付工程款819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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